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

***与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91民初1129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邯郸市复兴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名关新名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768113264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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