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富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沈阳顺风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巨鹿县富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6631号
原告:沈阳顺风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民市胡台振兴六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邵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白山东路****号1-3-2。
被告:巨鹿县富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巨鹿镇付庄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顺风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鹿县富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5元,减半收取15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