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沭星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沭星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13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南沭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
申请执行人*南沭星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113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7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账户查询无存款金额;于2017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10月31日到东川区房地产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记录。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第2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0113执3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据本裁定书及原申请执行法律文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审判长*翔
审判员***
审判员许武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