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1242号
申请执行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113民初74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它金融理财。申请执行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以上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同时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7948元及利息,未受偿87948元及利息。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12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奕鹏
审 判 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书 记 员 张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