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13民初7423号
原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兰晓明、林旭龙,被告法定代表人安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曲江劳务社保代理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代缴原告员工社会基本保险,并向被告支付代收代缴的费用及服务费用,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未代原告缴纳自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保费、公积金及代缴社保服务费共计85977元,对原告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上述费用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在协议中约定支付利息的相关条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委托被告办理社保代理服务,并签订《曲江劳务社保代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代缴原告员工社会基本保险(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公积金),原告应于每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代办员工社会基本保险所需代收代缴的费用,被告收取原告代理费为每人每月5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协议所约定的代缴费用及服务费,但被告未按照约定代原告缴纳原告员工的社会基本保险。自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保费、公积金及代缴社保服务费共计85977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但要求原告给予时间归还。另查明,协议未约定支付利息的相关条款。 上述事实,有曲江劳务社保代理协议、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
一、被告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社保费、公积金及代缴社保服务费85977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1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娆 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 人民陪审员  赵 捷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