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民初533号
申请人:河南润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店大道中段北侧清华苑3号楼6单元10层东户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66249483K。
法定代表人:汪军,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钱洛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5881264T。
法定代表人:孔彤,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河南润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润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487227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润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48722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