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润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执181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润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北侧清华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66249483K。
法定代表人:汪军,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住所地无锡市钱洛路**信用代码:91320200755881264T。
法定代表人:孔彤,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40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余额487200元(案款350000元、利息118514元、诉讼费8566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