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展鸿不锈钢装饰工程公司

济南新运丰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展鸿华商装饰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市执恢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新运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山东展鸿华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山东展鸿不锈钢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济南新运丰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展鸿华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展鸿不锈钢装饰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8)市经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展鸿华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展鸿不锈钢装饰工程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济南新运丰经贸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展鸿华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展鸿不锈钢装饰工程公司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8)市经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