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47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中大道与金穗大道西北角嘉亿东方明珠****。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晋云,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社恩,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iv>
负责人:黎宗剑,该公司代理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城投市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社恩、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0)豫05民终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城投市政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期间河南城投市政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及王社恩、***的质证意见可以证明案涉工程系河南城投市政公司转包给燕利峰,而燕利峰与***是合伙关系,其二人又将案涉工程分包给王社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燕利峰与***应当一并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遗漏燕利峰这个重要当事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一审判决后,河南城投市政公司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的认可,属于对自身实体权利及程序权利的处分。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仅审查王社恩、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且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河南城投市政公司对王社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即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河南城投市政公司权利义务的判定。故对河南城投市政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喜萍
审判员  林春霞
审判员  吕 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