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7执1072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8月30日生,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89245484J,住所地新乡市新中大道与金穗大道西北角嘉亿东方明珠11层1104房。
法定代表人:刘洋,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王社恩,男,汉族,1966年9月23日生,住内黄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王社恩、河南省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7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社恩在62×××6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07.37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社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6655.8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 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肖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