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828号之一
原告:**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灵函路岸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中大道与金穗大道西北角嘉亿东方**11层1104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河南省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2月23出(2023)豫1282民初8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南省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14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力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577元(已减半),保全费561元,共计1138元,由原告**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