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万云达电梯有限公司

***电梯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电梯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财保1号
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太湖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57999362Y。
法定代表人:徐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菏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济南路新世纪科技城3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980834331。
法定代表人:曲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菏泽***电梯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与人民路交汇处凯瑞国际1幢3单元31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DD579U。
代表人:刘巧云,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泽***电梯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电梯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1017993901493439029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泽***电梯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电梯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改勤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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