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东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杭西商初字第2388号
原告:杭州东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杭州东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信公司起诉称:2011年3月27日14时15分,东信公司驾驶员**驾驶东信公司所有的浙A×××××车辆与骑电动车的***相撞,造成电动车乘客***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住院期间,东信公司垫付医疗费33625元。但平安保险公司对东信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3625元拒绝理赔,故东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平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东信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3625元。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答辩称:对东信公司所诉事实无异议,但因平安保险公司已赔偿***53000元,其中703.8元为医疗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医疗费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故平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仅能赔偿东信公司9296.2元,要求判决驳回东信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原告东信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
2、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收据及汇总表,证明东信公司在***住院期间垫付医疗费33625元。
3、驾驶证、行驶证各一份,证明浙A×××××车辆是东信公司所有,其驾驶员**持有驾照。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证明东信公司就其所有的浙A×××××车辆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5、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平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53000元。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原告东信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述及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5月11日,东信公司就其所有的浙A×××××汽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5月17日至2011年5月16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011年3月27日14时15分,东信公司**驾驶浙A×××××轿车在西溪路留下饭店门口与骑电动车的***相撞,造成电动车乘客***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于当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东信公司、*取胜负事故同等责任。***住院期间,东信公司垫付医疗费33625元。
2012年9月12日,本院就本院立案受理的***诉**、东信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调解,该案当事人达成平安保险公司赔偿***53000元的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责任限额的赔偿是否可以不分项进行赔偿。对此,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国家制定并颁布该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故不分项赔付更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更符合立法本意。在事故发生后,作为事故同等责任方东信公司在***治疗期间自行垫付了医疗费33625元,其目的及意义也在于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治。本院调解书载明的平安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加上本案东信公司垫付医疗费33625元,总额并未超过122000元的强制保险限额。故东信公司就其垫付的医疗费,有权要求平安保险公司理赔。平安保险公司认为其已按医疗费分项限额赔付10000元,无需再行赔付的抗辩,不符立法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东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33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12×××68)。
审判员*曦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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