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3264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浙江翌聚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东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翌聚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由 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鋆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