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东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3560号 原告:***,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浙江翌聚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东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翌聚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由 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鋆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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