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524民初238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运科,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城县武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747442835C。
法人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商城县武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