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方园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鼎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2财保42号
申请人:六安市方园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振华路西与永泰路北交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20821530(1-1)。
法定代表人:朱家国。
委托代理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鼎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包公镇政府办公楼4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079822XQ。
法定代表人:浦卫东。
六安仲裁员会在受理六安市方园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鼎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六安市方园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鼎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霍邱和居家俱有限公司处到期债权,即应收工程款7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六安市方园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0660812802020000008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六安市方园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鼎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霍邱和居家俱有限公司处到期债权,即应收工程款7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六安市方园钢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墨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该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1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