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304执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鼎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包公镇政府办公楼4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079822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配天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6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RPU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304民初298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蚌埠配天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5386.1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