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英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盐城英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5民初8288号
原告:盐城英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六合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凤华路18号8幢32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英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海狸仓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同意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盐城英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英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盐城英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