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2民初3870号
原告盐城英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东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英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盐城英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英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东邦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59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南京东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