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民再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安,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新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霍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金林,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春花,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永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三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华西路金杯花园**号。
法定代表人:何龙利,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涛,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鹏,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春花、信阳三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旺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15民终237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8)豫民申10031号民事裁定,指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安,再审申请人恒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金林,被申请人黄春花的诉讼代理人要永辉,被申请人三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龙利,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再审或提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事实根本没有查清,导致认定法律关系严重错误。(一)黄春花的雇主是闫威风而不是**。**与闫威风是转包关系。黄春花与闫威风是雇佣或帮工关系。(二)二审判决三旺公司不承担责任是错误的。三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义务。三旺公司与恒天公司对工人受伤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审法院证据采信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一)黄春花主张是**的雇工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黄春花在工地受伤没有证据证明。黄春花是**的雇员没有有效证据。(二)黄春花为闫威风干活,**的证据比较充分。(三)黄春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四)再审**有闫威风书写的从**手中以6元/㎡承接防水工程和三旺公司的证明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三、原审法院遗漏了主要当事人,不仅事实难以查清,而且判决结果错误。对遗漏当事人,一审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而没有追加。对**的二审追加当事人申请,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不能直接改判。原审法院使用了严重瑕疵鉴定意见书判案,不仅程序违法,而且有失公正。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鉴定意见书系单方委托,程序违法,不能保证客观性。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标准错误,有失科学性。二审开庭前法院不同意重新鉴定,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书必须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四、原审法院对黄春花放弃闫威风部分,没有判决其他当事人免责是错误的。原审法院护理依赖判决错误。一审判决护理依赖判决完全错误。一审认定黄春花的护理费206415元严重错误。二审法院应予纠错而没有纠正。原审法院对被抚养人生活费判决严重违法。黄春花的父母无劳动能力证据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判决严重违法。
恒天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进行再审,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恒天公司将工程违规违法发(分)包给刘涛,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双方根本不存在转包合同关系。二、恒天公司承包三旺公司的工程内容中根本就不含龙江帝景小区1-4#楼及裙房地下室地板和墙板防水工程。该工程由三旺公司直接发包给刘涛施工。而原审原告是在施工防水工程项目中受伤,与恒天公司无关联性。故此,原审判决恒天公司承包和非法转包等等根本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黄春花针对**的再审申请辩称:一、被申请人已经在一审、二审中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黄春花与**属于雇佣关系,**辩称与闫威风是承揽合同关系证据不足。黄春花丈夫闫威风并不是雇主,二人之间也并非雇佣关系。闫威风与**之间并非承揽关系而是雇佣关系。**是雇主,黄春花是雇员。二、一审、二审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再审请求。三、省高院指令再审的原因从民事裁定书可以看出,是二审法院计算护理费时,未认可因计算护理依赖系数,却在判项中仍按1436266.52的损失总额计算**等人赔偿的数额,属于计算错误,这是省高院指令再审的原因,因此代理人认为再审应围绕该事实进行审理,一、二审及省高院再审审查均认定黄春华与**系雇佣关系。
黄春花针对恒天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辩称:一审已经查明2016年4月25日,三旺公司与恒天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案涉公司除电梯工程、消防工程以外的全部工程均由恒天公司承包,一审、二审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工程系恒天公司发包给刘涛,刘涛转包给**这一根本事实,因此请求驳回恒天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旺公司辩称,同意黄春花的意见,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不知道项目部负责人是谁。
**针对恒天公司的再审申请辩称:根据恒天公司与三旺公司签订的合同,本案除消防和电梯工程以外,余下的都是发包给恒天公司,恒天公司主张三旺公司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刘涛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从提供的付款凭证等印证了工程是三旺集团发包给恒天公司,因此恒天公司申请再审不能成立,恒天公司、三旺公司作为发包方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当对工人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改判一审是错误的。
恒天公司针对**的再审辩称:请求恒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认可,其他的申请理由认可。
刘涛针对**的再审申请述称:1、本案存在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的情形,同意再审申请人**追加闫威风为本案被告的申请,同时,另外追加杨建为本案共同被告,具体理由详见追加被告申请书。2、同意再审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意见,我方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一份,理由详见鉴定申请书事实与理由。3、本案计算费用护理费被抚养人费同**的再审意见,住院伙食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进行计算,不应按照209天计算,其余的我方不认可。
刘涛针对恒天公司的再审申请述称:涉案工程系三旺公司发包给恒天公司,相应的税费及管理费由三旺公司交于恒天公司,并非三旺公司直接承包给刘涛进行施工。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豫15民终2379号民事判决和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时华军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