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5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产业集聚区孵化园3楼3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琦,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华,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云飞,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建,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再审申请人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云飞、宋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4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天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与***关于工程款的确认发生在2019年5月17日及5月30日之间,发生在生效判决之后。***有权依据***与王云飞、宋建的代理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起诉。2.双方之间遗漏的工程款是原诉讼中未涉及的部分,也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可以另行起诉。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王云飞、宋建提交意见称,1.已生效的(2018)豫15民终3064号民事判决认定恒天公司、***欠付工程款800多万元,该案现正在执行程序中。恒天公司、***如果认为超付工程款应当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而不应当另行起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仅赋予申请人诉权,没有赋予被执行人诉权。请求依法驳回恒天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5民终3064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该判决认定恒天公司、***欠付工程款8333712.07元。恒天公司、***如果在该判决生效后有新证据证明超付工程款,应当就该判决申请再审。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恒天公司、***没有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恒天公司、***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姚世宏
审判员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边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