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12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中乐百花大厦10层西边
法定代表人:张洪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婷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