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申请执行人:宋建,男性,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47431685,住所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锦斌,男性,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信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弘昌永盛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500671674495K,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裴桂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宋建与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锦斌、河南弘昌永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503民终3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8533712元。根据法律文书的规定,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锦斌、河南弘昌永盛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锦斌、河南弘昌永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宋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锦斌、河南弘昌永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锦斌、河南弘昌永盛置业有限公司案件比较多且复杂,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后查控到其他财产法院再采取强制措施。
2、被执行人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锦斌、河南弘昌永盛置业有限公司无车辆、无证券、无房产登记信息,所以暂不处置。
三、通过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锦斌、河南弘昌永盛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已向信阳市恒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锦斌、河南弘昌永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饶古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郁海
审判员  庞 伟
审判员  杨君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