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17460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6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79630F。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诉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因原告***未按期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 旭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