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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17460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6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79630F。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诉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因原告***未按期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 旭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