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上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上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金马源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3民初1039号
原告:云南上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志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彝族。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金马源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白塔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周一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上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金马源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上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金马源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云南上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上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金马源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36元减半收取246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国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