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上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上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4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上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3631616F。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志超。
被执行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165679X4。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上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闻路348号1幢1-4层(房产证号:20××05)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8年09月20日至2021年09月19日止),上述财产均有抵押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112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驰原
审判员陈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