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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与江苏东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展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部分借款到期后,东联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农行宜兴市支行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贷款提前到期日为2016年9月8日,现农行宜兴市支行要求东联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仍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罚息,属于农行宜兴市支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东联公司抗辩称,罚息利率过高,要求予以调整,因罚息利率计算标准系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罚息利率不应予以调整,故对东联公司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展宏公司、***、**、***也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东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律师费,因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负担,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也实际提供了代理服务,且收费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