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展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东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668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15号1号楼10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7990543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苏0282民初1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青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欠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58468.81元及利息666725.1元,共计2925193.91元,由青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 月30日前一次付清。二、青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之后,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案涉环保工程安装合同(编号ZH20141030)的争议全部解决。三、本案诉讼费用2010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510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垫付,青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1月9日、2023年4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持有股票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3年4月25日本院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债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据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两年内按照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11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