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04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景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东洲大街8-16号楼门市1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洋,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中心医院,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52号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晓红。
本院在执行抚顺景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市望花区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125.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我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404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海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武 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