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固始县大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5执恢472号
申请人: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4115002703099727。
法定代表人:张广良,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固始县大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39998942X5。住所地:固始蓼北路与蓼城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熊鑫,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固始县大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25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固始县大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9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固始县大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证劵登记、无保险、无车辆登记。
三、2021年11月19日,经到固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固始县大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登记。
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固始县大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
五、2021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固始县大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固始县大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32720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132720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徐学军
审判员  钟长青
审判员  祝遵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