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2257号
原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91900071J,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伟。
委托代理人张力文,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金刚,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2703099727,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楼房村新型农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良。
委托代理人吴继辉,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冯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鸡公山动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87052386E,住所地: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李家寨镇谢桥村。
法定代表人:刘清云。
被告尹俊,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鸡公山动漫有限公司、尹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9元,由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 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付宇辕
书 记 员  徐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