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뮸家文、***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2867号
原告许家文,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男,汉族,1961年5月26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向明伟,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家文、***、**诉被告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家文、***、**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家文、***、**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家文、***、**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家文、***、**承担。
审 判 员 高海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建勇
书 记 员 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