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678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骈天民,河南慎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继辉,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冯成,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辉,河南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负责人尹海涛。
第三人信阳金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怀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赫连吉祥,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信阳金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高海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建勇
书 记 员 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