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4民初1519号
原告:***,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楼房新型农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