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2012号之四
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炎。
被告:***。
被告:***。
被告:孙炎。
被告:***。
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孙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孙炎、***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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