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20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炎。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冀1127民初201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及对其名下车辆、地产、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及对其名下车辆、地产、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