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4民初1300号
原告:于砚杰,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饶阳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肃宁县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肃饶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岳根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杰,女,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砚杰与被告肃宁县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砚杰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砚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于砚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边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