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3民初5841号
原告:***,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
法定代表人:岳根动,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肃宁县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9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