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羊二庄鑫宇钢模板租赁站与肃宁县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3民初5714号
原告:黄骅市羊二庄鑫宇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东花寨村橡胶厂。
经营者:崔宇,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肃宁县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肃饶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岳根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羊二庄鑫宇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肃宁县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骅市羊二庄鑫宇钢模板租赁站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肃宁县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羊二庄鑫宇钢模板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羊二庄鑫宇钢模板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肃宁县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羊二庄鑫宇钢模板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