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和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天和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同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辖终4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天和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文溯街**。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鸿图道**南洋广场****iv>
代表人***。
上诉人沈阳天和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与被上诉人同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TFInfo-Tech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同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16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涉案服务合同中关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该服务合同第9条约定,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服务合同第1条还约定合同签订地是深圳市。本案被上诉人同方公司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本案属涉港商事纠纷案件。同方公司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双方约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据批复的要求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应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故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