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371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优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南疃社区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伟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振新(公司销售经理),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山西三合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和平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武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优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三合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是本院(2019)鲁0214民初917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三合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91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孝振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良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