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6616号
原告:***(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8弄18号3F-4F。
法定代表人:孔汀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佳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曦,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2022年8月8日,原告***(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刘佶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