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1205号
原告:***(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8弄18号3F-4F。
法定代表人:孔汀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曦,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佳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齐朋。
原告***(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预付)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飞翔
书 记 员 李飞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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