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416号
原告:***(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孔汀筠,董事长。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沙海,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傅晓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