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科(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执43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07民初5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953183元及逾期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65.5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未果。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社保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全国多家法院冻结,本院为轮候冻结。除此之外,无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全国多家法院亦有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另,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状况的二次查询,结果反馈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拟终本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沪0107执43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海波
审 判 员 徐 谦
审 判 员 张 凯
法官助理 鲍 聪
书 记 员 潘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