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仲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彩霞,上海市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仲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依据(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400元及利息。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证券,车辆,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其他法院正在评估、拍卖中,故发函要求参与分配,但兑现尚需时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仲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依据(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4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上海仲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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