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业县卖酒镇卫生院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桂0924执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
法定代表人:*家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兴业县卖酒镇卫生院,住所地:兴业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业县卖酒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4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兴业县卖酒镇卫生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52048.8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兴业县卖酒镇卫生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业县卖酒镇卫生院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款项582048.81元,自愿放弃其余利息的追偿,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4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680.73元已从执行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4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符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