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902民初4211号
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茂林乡新寨村大冲肚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88403541N。
法定代表人:林安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宁,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昌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城站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224194。
法定代表人:陈家南,总经理。
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9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祖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文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