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玉林市玉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民申9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玉林市玉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体育中心游泳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城站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玉林市玉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投公司)、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发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终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不合理。(一)诚发公司在涉案事故地点的路面存在缺陷,路面不平,入口斜高,新旧路面之间出现高度落差,亦无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一审法院认定“在事故发生前,新旧道路的衔接处已进行过平整处理,并不是完全不平整”毫无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充分证实诚发公司所施工涉案路面存在严重缺陷,被申请人应承担90%以上责任。(二)由于诚发公司所施工的事发路面存在缺陷,致使***驾驶电动车经过时跌倒受伤,当时路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受伤与诚发公司的过错行为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诚发公司应对***的摔跤受伤承担主要责任。(三)***因本案事故受伤应由两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诚发公司作为涉案工程具体施工单位,应承担具体侵权责任;东投公司未尽监管职责,应对***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撤销(2016)桂09民终1006号判决,再审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二审法院已经查明,诚发公司承建的涉案事故道路尚未经建设单位东投公司竣工验收,即将道路交由过往群众通行,道路大理石路面与原水泥路面交接处并未接顺,存在交接处的入口斜高不平整的施工缺陷,二审还查明了东投公司要求诚发公司进行整改并于2015年4月10日进行竣工验收的事实,本案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二)关于本案事故责任分担是否正确的问题。***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晚上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走存在的安全隐患,由于自身未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义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诚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交由群众通行的道路存在交接处的入口斜高不平整的施工缺陷,对本案损害发生存在过错,东投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道路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由诚发公司将道路交由过往群众通行,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但至于本案诚发公司、东投公司是否应设置警示标志,并无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形,确定由***对其损失承担70%责任、两被申请人承担30%责任基本合理,并无明显不当。(三)关于诚发公司与东投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判决第二项已明确由东投公司、诚发公司共同赔偿***8009.13元。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appoint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曦